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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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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办法明确,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办法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专项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还表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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