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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富?200万本金获利1773万

两年半时间,动用不到两百万本金,获利1773万余元。债券交易员王某实现这种暴富的套路,竟是通过“老鼠仓”。

通过交易员“公用账户”获知基金买卖操作的王某,违法手法简单粗暴。“当天跟买,次日卖出”,总体算下来,涉案账户八成以上的交易都有盈利。201189日,公司内控系统升级,交易员公用账户停用。

在超出行政追诉时效且“零口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过缜密的客观证据链,将其绳之以法。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这起案件即将判决。

近日,记者实地走访,了解首例“零口供”老鼠案的办案全过程,并从相关部门获悉,该案件即将判决。本案的“零口供”查处也为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提供了参考和启示。

细节一

内控检查牵出一起超行政追诉时效“老鼠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是指金融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本单位受委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证监会稽查总队发现,宋某某、牛某等账户交易的股票与华夏基金的基金产品存在趋同,并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0932日至201188日,华夏基金时任债券交易员王某用其亲属证券账户,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由于涉案账户开立时间较早,交易持续时间长,账户交易时间距离调查时间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范围。行政调查面临重重困难。尽管如此,稽查人员没有放弃。

细节二

交易员“公用账户”暴露简单粗暴犯案手法

2014年上半年的一个工作日,稽查人员来到王某办公室。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大量交易记录,王某消极对待。在实在没有办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仅仅承认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其的亲戚关系,但始终拒绝承认与账户交易的关联关系,也拒绝承认利用该账户交易股票。

在天津,四位稽查人员在上门走访一位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宋某时,其儿子暴力对抗调查,将一名男性调查人员推下楼梯,此事惊动了当地民警。其它账户名义持有人也均拒绝配合调查。

稽查人员从公司其它交易员的口中了解到,该基金公司201188日之前有一个所有交易员通用的公共账户,后因公司内控升级而关闭。

根据常识,如果涉案账户控制人是受王某指挥进行交易操作,那么王某登陆公共账户与涉案账户交易应存在“一前一后”的时间关系。稽查人员顺利的拿到了王某每次登陆公共账户的时间。在对比数据之后,稽查人员发现王某登陆公共账户与涉案账户交易的前后关系高度吻合。

细节三

嫌疑人“零口供”令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该案侦查人员告诉记者,201410月左右,重庆市公安局接办该案,在全局抽调精干警力,以经侦总队为主成立专案组。

根据证监会行政调查情况看,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旗下多只基金的趋同度高度匹配,平均达到90%以上。王某父母承认自己对涉案账户的控制操作,但却否认接受王某的指令交易股票。王某年过七旬的老父亲身体不佳。专案组成员赴天津跟账户名义持有人了解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讯问,但仍然一无所获。从王某家搜出的电脑里面,专案组办案人员发现,在被证监会稽查人员调查之后的时间里,王某查询了大量国内对于老鼠仓的判例。这意味着王某及其家人已经构筑了非常牢固的心理防线。

整个办案过程中,为了争取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专案组调查人员多次作王某工作,希望他能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面对办案人员,王某往往也热泪盈眶。但是每到最后关头,还是选择咬紧牙关。”办理该案的证券支队的支队长告诉记者。

在口供未取得突破情况下,如何证明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成为本案难点。案件办理看似陷入了僵局。

细节四

两类交易特征比对形成完整客观证据链

此时,面对仅有的一堆客观交易数据,专案组冥思苦想。能否客观归罪?专案组打开了思路。

“零口供客观归罪俗称”,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客观证据认定犯罪行为的案件。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对于任何一名刑事侦查员来说,要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都是挑战。

专案组经过缜密分析,将账户交易特征进行比对:一是以王某入职华夏基金至201188日为界,调取王某父母在此之前、期间以及之后的账户交易特征变化进行比对。

另一类是针对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基金产品的趋同性方面,专案组也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排查。考虑到王某的债券交易员身份,从按日排查,到交易时间精确到秒的排查,再到账户趋同度的比较。为了保证比对万无一失,专案组办案人员多次前往交易所查询数据,修正数据比对方案。

最终的结果基本印证了专案组“三个时间的匹配”的逻辑,即:先有基金经理交易指令下达,才有王某看到,王某传递信息之后,其父母才进行操作交易。单个账户匹配度最低的也是在85%以上。“也即从客观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细节五

参照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定罪获多方支持

从刑法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发,参照了20123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在证明王某涉案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华夏基金未公开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这一观点,在公安部门与检法机关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得到了检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因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得以成功批捕和起诉。据悉,近期即将进行宣判。

“零口供”拿下王某老鼠仓案的消息,对市场产生了极大震慑,同期移交的华夏基金另外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先后主动投案。前述证券支队支队长告诉记者,“此后几年接到的案件中,也出现了不少投案自首的案件。”

法律专家:本案证明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王某一案属于典型的传递型“老鼠仓”类案件。近年来“老鼠仓”案件显现出非公开信息在涉案人员人际圈中传递,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商业伙伴等,违法获利通过多种手法转移到关联人名下的特点。非法信息、违法获利的交叉传递使得“老鼠仓”案件更为隐蔽,为案件的调查侦破增加了难度。

但在证监会大力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背景下,加之运用大数据手段,“老鼠仓”案件的案发数和落案人数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将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

此外,我国老鼠仓的处罚更应倾向于经济处罚、资格刑。“老鼠仓”涉案人员大多是金融行业的精英,具备管理资产、创造财富的专业技能。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证券市场禁入,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目前,对于这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力度与其所使用的资金量和违法所得数量无法匹配,尤其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行政罚款的金额仅是3万元以下,明显无法达到处罚的目的。”他说。

同时还建议,法律法规、外部监管是基金公司防控和打击老鼠仓的外部助力。基金公司应从内部建设出发,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机构自律,建立严密高效的内部监控制度,争取从源头遏制未公开信息的非法扩散与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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