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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外资三法"等 将自贸区试点措施上升为法律

    资料图:天津自贸区释放红利市民乐购“洋货”。中新社记者 张道正 摄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郭金超 马海燕)中国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4部法律在中国自贸区内的试点措施上升为法律。

  29日,上述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当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他表示,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贸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贸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他同时表示,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不涉及其他事项。”高虎城表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发展,“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研究修改。目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届时将对此次专题修改以外的内容通盘考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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